首页 > 东汉末年枭雄志 > 一千二百零九 科举考试的内容之争 (3 / 5)(书号:136749
        接着,科举制度做为魏帝国的人才选举根本制度被立法予以确认,帝国的《科举考试法》融入了《魏律》之中,再也不可动摇。

        主导这部法律制定的是郭某人自己,蔡邕和刑部尚书在一旁扶助。

        一群帝国精英们在郭某人的亲自监督下对科举考试的一应规则做了一些硬性规定。

        郭某人首先规定科举考试的分数制度。

        每一个考核的项目都要计分,每一项目设定一定的分数,之后根据考试的总分,择优选取。

        考试,要算分数的。

        郭某人还规定,科举考试选出来的官员首先要在中央各部门观政三个月,学习朝廷官员办事的方法,观政结束以后,外放地方村落,从村长开始做起。

        若要调入中央,非要做到县一级别的官员不可,否则不能进入中央做官。

        这是他能办到的事情。

        但是有一些规则,郭某人现在是办不到的。

        比如分级考试,什么县试府试乡试之类的,他是办不到的,根本不具备这个条件。

        目前只能办到让天下有意参考的学子自主报名来到洛阳参加考试,可以在这个前提之下优中选优,搞一下初试复试之类的,地方分级考试眼下不具备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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