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楼,发表于2007-7-1919:05:19|删贴|加>
本人谨代表庆国泥腿子委员会全T劳动人民向大庆国国家警察总署及大庆国最高法院及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发表严正声明:俺们劳苦大众就你单位刑讯b供小范大人一事,保留全员Za0F、一人一口唾沫淹Si你们的权利。
小范同志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
13楼,发表于2007-7-1919:27:59|删贴|加>
晕菜
14楼,发表于2007-7-1921:02:12|删贴|加>
八卦一出,万众皆呼;
新闻一报,情况不妙;
最新情报,尽情暴料;
相关报道,陆续送到;
嘶~咻,俺们喝茶有~料...
15楼,发表于2007-7-1922:24:28|删贴|加>
“庆余年”高级VIP律师团至国家警察总署、最高法院及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份抗议信:我律师团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在在刑部大堂的庭审中,庆国公民小范大人遭受到了刑讯b供。庆国刑法第一百二条第三十款中明文规定:禁止刑讯b供。凡是以刑讯b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